1、觸犯謊報安全事故罪的,一般是對行為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節達到特別嚴重程度的,依法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謊報安全事故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三)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六)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七)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謊報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指的是違反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二者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后者只能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包括生產作業安全和其他的公共領域、公共場所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生產作業安全。
(3)發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經發生;后者是在生產作業的過程當中。
(4)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后者是在生產作業當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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