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逾期收到律師函不能置之不理,不能采取放任態度。
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律師用律師函對某一事實進行法律評價和風險估計,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師的判斷,對送達對象曉之以法律事實,動之以利弊得失,讓送達對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評價。
律師函只代表聲明作用,并不代表法院認可,如果委托人,以及律師利用權力偽造,造假律師函給受害者,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受害者收到恐嚇、威脅、損失等,應當報警處理,追究委托人,律師的責任。
一般來說,律師函的作用有:
1、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多會償還欠款;
2、在尚未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之前,通過律師發函,可以起到順延訴訟時效的效用;
3、通過律師發函可以澄清事實、制止不法的侵權行為;
4、用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告知義務。通知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先訴抗辯權的行使、通知合同無效、撤銷權的行使等等,凡是當事人具有的告知權利,都可以通過律師函來完成。
5、通知解除合同。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6、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律師函的和解作用是其主要的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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