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以下情形: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和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和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與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及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以及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及其其他證據的。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一、不報與謊報的處罰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包括對安全事故
負報告職責的人員。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
犯本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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