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具體如下:
1、雙方簽訂的協議,是一種契約,對簽訂協議的雙方有約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尤其不能夠針對或是損害第三方的利益;
2、如果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還需要及時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否則,從法律層面上還是已婚,不是單身。會給重新尋找幸福生活帶來不必要的困擾。所以,離婚協議只是雙方就離婚達成的共識,及時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才是最重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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