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網銀經辦人有風險嗎?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7:21:52
公司開網銀經辦人有風險嗎?
沒什么風險,就是銀行那邊落個復核人的信息而已,實際使用U盾按政策跟制單分開由不同人保管和使用就行不存在什么風險,除了付錯款之類。法律依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基于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型鬧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愿為其開立的,用于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不得碧敗透支悔租顫,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導讀沒什么風險,就是銀行那邊落個復核人的信息而已,實際使用U盾按政策跟制單分開由不同人保管和使用就行不存在什么風險,除了付錯款之類。法律依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基于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型鬧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愿為其開立的,用于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不得碧敗透支悔租顫,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沒什么風險,就是銀行那邊落個復核人的信息而已,實際使用U盾按政策跟制單分開由不同人保管和使用就行不存在什么風險,除了付錯款之類。法律依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基于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型鬧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愿為其開立的,用于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不得碧敗透支悔租顫,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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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么風險,就是銀行那邊落個復核人的信息而已,實際使用U盾按政策跟制單分開由不同人保管和使用就行不存在什么風險,除了付錯款之類。法律依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主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基于客戶的銀行賬戶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客型鬧戶開立支付賬戶提供網絡支付服務。本辦法所稱支付賬戶,是指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愿為其開立的,用于記錄預付交易資金余額、客戶憑以發起支付指令、反映交易明細信息的電子簿記。支付賬戶不得碧敗透支悔租顫,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不得利用支付賬戶從事或者協助他人從事非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