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安全事故罪構成既遂的判罰:犯此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報安全事故,貽誤事故搶救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一、新刑法對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標準
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新刑法對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造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拖延不報安全事故應承擔什么責任
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在安全事故發生后拖延不報,需要承擔的責任是: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中國對犯安全事故罪既遂怎么處罰
我國人民法院對于構成不報安全事故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適用的量刑處罰標準為: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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