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其次,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相關人員立案偵查,在安全事故調查中,發現事故涉嫌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將有關資料或者復印件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具體處理如下:
在結案后認定事故性質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應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處理;
在結案后認定不屬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關單位、人員涉嫌構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給予立案偵查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均屬于生產安全事故。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叱蜂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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