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區別在于股東人數的多少或者規模大小,對未來的經營并無任何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
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這一權力機關的業務執行機關,負責公司或企業和業務經營活動的指揮與管理,對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所作的決定,董事會必須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應一律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5-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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