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只要手續齊全,購房人隨時能辦理房產證。但是沒有辦理房產證,房產就還登記在開發商名下。若開發商遭遇了什么債務糾紛,則法院有權查封開發商名下的房產并進行變賣,這對于購房人來說是很不利的。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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