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
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
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離婚協議書在雙方簽訂并得到法律認可之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產生法律效力之后,該協議書不得隨意更改,并且必須執行。
一、離婚協議書沒有登記是否有效
無效。
依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解除婚姻關系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但夫妻雙方未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因此未登記離婚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法院一般也不會依據離婚協議的內容來判決雙方離婚,但可以依據該份協議結合其它證據來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問題及家庭財產情況。
夫妻雙方雖然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并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夫妻雙方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后夫妻雙方因發生爭議起訴到法院請求離婚,離婚協議書已經不能代表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對離婚協議不予采納。簽訂離婚協議以后立刻辦理離婚登記,登記以后再履行離婚協議,以防一方反悔。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的問題不給補償款
可以起訴,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于人身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后,對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協議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和財產關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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