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不報安全事故罪構成既遂的判刑規定是行為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條例
第一百三十八條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
二、謊報安全事故罪一般被拘留多長時間
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法院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謊報事故罪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不報或謊報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判幾年
不報或謊報安全事故罪最高可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報或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