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的行使應在雙方協商或法院裁決下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地點,不得侵害他人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探視權可以被取消的情況包括:探視人患病、家庭暴力、道德敗壞等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有權中止探視權的行使。
法律分析
一、探視權一般一個月幾次合理
一般探視權規定一個星期一次,一個月也就四次,但這不是絕對的,探視權的行使方式以及時間雙方可以進行約定,約定時要考慮孩子的生活時間以及學習時間,所以一周一次為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二、什么情況下探視權會被取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要探視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時間內,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探視其實是對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種安撫的效果,對于子女來講是有益而無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視的時候存在一些對子女的成長有不良影響的情況,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絕探視的。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
8、探望權人探望子女后,惡意地不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時間將孩子送回直接撫養方;
9、其他嚴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視權。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系惡化,或探視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視權的理由。
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的規定,離婚后,非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而另一方則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若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然而,若探望對子女身心健康不利,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探望權的取消情況包括探望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道德敗壞等。在行使探望權時,應確保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并通過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二十五條 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三條 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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