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人員包括:1、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2、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3、因貪污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誰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和經理?
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人員包括:1、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2、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3、因貪污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哪些人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人員包括:1、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人;2、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3、因貪污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人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股東、法人、監事、董事是否可以是同一個人?
股東、監事可以是同一個人,股東、法人可以是同一個人,監事、法人不能是同一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非控股股東推薦的股份制公司董事是內部董事還是外部董事?
公司董事不一定是公司股東。董事分為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都是企業內部的員工或者高管,一般都是擁有股份的。外部董事又分為獨立董事和非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必須要求非公司股東,不能跟公司有利益關系;非獨立董事一般是外面的機構派駐進公司董事會的,他們所在的機構持有公司股份,但他們個人不一定持有股份。法律依據:《公司法》。
法人不經營公司,監事經營,監事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監事要承擔法律責任。監事違反法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或者利用公司進行違法活動的,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內容由 王國強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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