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確認登記農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原則上應以實施土地確權登記之日為時點,以戶口簿和婚姻、戶籍登記或其他證明資料中的農戶家庭成員信息為依據,實施土地確權登記之日前戶籍簿登記在冊的所有家庭成員,原則上均應登記確認。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第六條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內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流轉對象、方式、期限等。
第八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中介組織或者他人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字或者蓋章。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托,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
第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應當為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