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效力具有的特征:
一、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二、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三、離婚協議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離婚協議生效前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生效前可以反悔。離婚協議的內容,是以離婚為基礎,只有離婚成功之后,該協議才會生效。任何時候,雙方都可以一起協議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未經另一方同意,一方不能隨意更改協議內容,否則更改無效。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下:
1、離婚協議是一種附條件的協議。即是說達到了離婚的目的,完成了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或者判決離婚這一事項。只要達成了這一條件,離婚協議就應當發生法律效力;
2、離婚協議條款中涉及到人身關系的內容屬于無效內容;
3、離婚協議可以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
二、離婚協議簽完公證之后還可以反悔么
夫妻之間簽了離婚協議公證后還能反悔。
離婚協議書一旦經過公證,那么它的真實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并不具有直接的執行力。
1、離婚協議書公證后,如果一方反悔,要對離婚協議的內容進行更改,如果另一方同意更改的,雙方應當將重新簽署好的離婚協議書到公證處按第一次進行公證的程序再次進行公證,才能生效。自行更改的或者重新議定的離婚協議書不能對抗已經公證生效的離婚協議書。
2、但是,如果一方不同意更改的,反悔的一方如果堅持要變更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才會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在離婚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已生效的離婚協議書可不可以更改
已生效的離婚協議書在雙方均同意修改的情況下是可以更改的,若有一方不同意,則不能更改。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根據相關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去民政局協議離婚要帶的材料有: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離婚協議書。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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