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林地補償費:征用、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八十;臨時占用林地的,按不低于當地耕地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二十。
2.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1、幼齡林:每公頃補償造林投資四千五百元元至七千五百元,造林投資較大的,按實際投資補償。每公頃每年補償撫育和保護管理費四千五百元(經濟林六千元)
3.安置補助費:按土地管理法規或有關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顚S?,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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