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特點如下:
1、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
2、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僅存在于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不同于法人否認;
3、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同于個人股東和法人股東的適用;
4、直接承擔責任的股東在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時,應當具備公司的支配力;
5、只能由公司債權人提出訴訟,公司本人或者公司股東不得主張,法院不得依照職權采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一、什么情況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實施了不正當的手段,或者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的行為,股東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債務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刑法適用中的一人公司人格否認
正因為一人公司更容易造成公司人格濫用或違法犯罪情形,所以相關法律必須對一人公司進行有效的規制。在刑法調整范圍內,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顯得尤其重要。
《解釋》確定了三種單位犯罪主體人格否認的情形:(1)個人為進行違法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犯罪的;(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犯罪的個人私分的。這些規定的情形具體體現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在刑法上的適用,當然適用于一人公司犯罪的情況。
筆者認為,對于一人公司犯罪情況下的公司法人格否認,除以上規定外,還應當重點考察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對一人公司犯罪能力的考察。一人公司容易出現公司法人格實質上的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使公司成為股東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自我,或成為其代理機構的工具。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對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情況下民事法律后果的規定。在刑事領域,如果認定公司與股東完全混同,公司缺乏形成獨立的犯罪意志,即公司缺乏犯罪能力,則應否認其人格,直接追究背后操縱者的刑事責任。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