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認罪認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的職責有:
1.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告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應當充分釋明。
2.人民檢察院應當就相關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
3.對認罪認罰后沒有爭議,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案件量刑的預判,對其中可能判處免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4.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并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量刑建議書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訴書中寫明。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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