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將認罪認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需要履行的職責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等。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時,檢察機關需要加強法律監督,確保認罪認罰是自愿的,并對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審查。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特定情況下可以作出不同的決定。
法律分析
在將認罪認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需要履行的職責包括:
1.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告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應當充分釋明。
2.人民檢察院應當就相關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
3.對認罪認罰后沒有爭議,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對案件量刑的預判,對其中可能判處免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4.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提出量刑建議,并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量刑建議書可以另行制作,也可以在起訴書中寫明。
一、簽了認罪認罰還會變動嗎
犯罪嫌疑人簽了認罪認罰還會變動。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要確保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是自愿的。對偵查過程中是否自愿認罪,犯罪嫌疑人的取證過程是否合法,有沒有刑訊逼供這類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必須加強法律監督,作為重點的審查內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結語
在將認罪認罰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需要履行的職責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選擇權;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加強對案件量刑的預判,對其中可能判處免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嫌疑人簽了認罪認罰后,仍有可能變動。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檢察機關必須加強法律監督,確保認罪認罰是自愿的。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特定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七條,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的意見,記錄在案并附卷:
(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后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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