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6:38:35
刑訴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
刑訴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1、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2、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3、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也就是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3、申請回避的權利。4、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7、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導讀刑訴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1、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2、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3、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也就是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3、申請回避的權利。4、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7、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刑訴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
1、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
2、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
3、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也就是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
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3、申請回避的權利。
4、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7、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
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 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貫、身份證號碼、民族、職業、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家庭情況、社會經歷、是否屬于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訴訟權利,有權自行辯護或委托律師辯護,告知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無罪的辯解,應當允許其連貫陳述。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將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記明筆錄。
訊問時,對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辯解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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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
刑訴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1、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2、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3、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也就是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包括。1、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有獲得辯護的權利。3、申請回避的權利。4、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5、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6、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7、有進行最后陳述的權利。8、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