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在公訴案件中,受刑事追訴者在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以前,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以后,則稱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呼是在什么時候轉變的
從偵察機關立案開始,涉嫌犯罪的人員即稱犯罪嫌疑人或案犯(不能稱罪犯),這樣的稱謂一直沿用到公安機關偵察終結移交公訴機關(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時止,法理上在審判判決前都屬犯罪嫌疑人。
自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開如則對犯罪嫌疑人轉換了角色——被告人。至至則稱之為被告人了,審判結束,定罪量刑了則轉換為罪犯或服刑人員。
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能保釋嗎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申請取保候審可以,但是公安機關一般都不會批準。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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