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是不會起訴的
免予起訴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認罪態度較好的。
可以免除刑罰包括以下9種情況:
①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刑法應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②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
③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
④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
⑤預備犯罪的。
⑥中止犯罪的。
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
⑧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⑨犯罪較輕自首的,或雖犯罪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現的。免予起訴的案件,必須制作免予起訴決定書。免予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及被害人、移
送起訴的公安機關。被告人如果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將復查結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見不起訴)。1996年3月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不再有免于起訴的規定。
一、認罪的相關規定
1、明確“認罪”、“認罰”“從寬”的具體內涵。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具體可以根據刑法關于自首、坦白中“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規定進行把握。
“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即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沒有異議。
“從寬”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是否從寬及從寬幅度,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
2、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在審判階段認罪認罰的處理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沒有認罪認罰,在審判階段表示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的辯護人(無辯護人的通知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律師)在指定時間、地點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同時告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主持被告人簽署具結書。
3、明確認罪認罰從寬的幅度。
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確定從寬幅度上,要根據被告人認罪的訴訟階段、對于偵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認罰的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確定10%-30%的從寬的幅度。
檢察院免于起訴必須是當事人雖然犯罪,但并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而且對社會的危害不是特別的大,目前的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卻被免于起訴的案例還沒有,當事人在檢察院認罪,只能說會很大程度上節省法庭審判的整個時間,但想要通過認罪免疫起訴是絕對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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