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議離婚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登記:
(1)、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
(2)、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表;
(3)、經審查通過,經過三十日離婚冷靜期的,即可領取離婚證。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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