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系 的條件: 1、婚姻關系合法; 2、 符合法律規定 的可以判決離婚的條件?!睹穹ǖ洹返谝磺Я闫呤鶙l第一款規定,夫妻 雙方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登記。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 與他人同居 ; (二) 實施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 遺棄家庭成員 ;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婚姻家庭關系,是婚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以及圍繞家庭所產生的人身和財產關系。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橐龇ú粌H調整狹義上的夫妻之間的婚姻上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同時也調整家庭中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法律。這種廣義上的家庭關系還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即親屬關系。但婚姻法并不完全調整親屬關系,當涉及繼承、收養等問題時,由繼承法、收養法調整有關的親屬關系。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精神,解除婚姻關系一般須具備下列要件:1、婚姻關系合法。包括合法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且不屬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情況,以及事實婚姻兩種情況。2、符合法律規定的應準予離婚的要求。我國婚姻法概括性地規定了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標準,同時也列舉了確認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情形。只要當事人舉證證明夫妻一方或雙方有上述行為,即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3、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相對方如具有法律規定的抗辯事由,請求方要求解除婚姻關系的主張就不能成立。如現役軍人對其非軍人配偶離婚的主張,享有法定的抗辯權、女方在特殊情形下對男方在特定期間內的離婚主張的抗辯等。4、不存在解除婚姻關系的妨礙性事實。主要是指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程序性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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