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企業應該向被裁員工“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移交被裁員工的檔案。因為被裁員工的檔案管理部門應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組織人事)部門”, 由戶口所在地的勞動組織人事部負責被裁員工檔案的保管及日常管理工作。被裁員工實為失業人員,對他們的檔案管理,實際上就是對失業人員的檔案管理,因而還要依照有關失業人員管理的法規對企業被裁員工的檔案進行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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