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協議離婚的意義是什么?
協議離婚是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時人的合意,并經過登記程序而解除。我國協議離婚的特征是:
1、協議離婚的基礎是合意離婚;
2、協議離婚的性質是直接協議離婚,即直接依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即產生離婚的法律后果;
3、協議離婚也適用于雙方經過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離婚;
4、協議離婚須進行登記方發生法律效力,解除婚姻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二、法律規定協議離婚是什么和意義在哪
協議離婚,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并就離婚的相關法律問題達成協議,經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認可后使婚姻關系歸于消滅的離婚方式。
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好處是:
1.時間短。只要手續齊全,當事人一般當場就可以辦出離婚證書。
2.費用低。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般辦理離婚手續只收取10元左右的手續費就可以辦結。
3.壓力小。因為協議離婚很快就可以辦結,所以當事人避免了幾個月的訴訟過程帶來的思想和精神壓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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