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后自始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婚姻當事人未行使撤銷權,婚姻未被撤銷的,該婚姻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所謂“沒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后果,就是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同居期間的財產不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度,雙方之間沒有相互扶養、繼承等權利義務。
可撤銷的婚姻包括受脅迫結婚和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婚姻。
兩種情況的撤銷申請時效都為一年,分別從脅迫行為終止和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患有重大疾病開始計算。
一、婚前隱瞞艾滋病能否認定婚姻無效
婚前隱瞞艾滋病不能認定婚姻無效,而是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二、《民法典》對于結婚的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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