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賠償;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按上述標準雙倍賠償;勞動者存在嚴重違紀等法定過失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賠償。
一、個人在醫療期辭退如何獲得補償金
醫療期后被辭退的,需要看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是否已滿,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按照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以及醫療補助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的如何補償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合同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以經濟補償為基礎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屬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三、勞動合同未到期有沒有補償金
勞動合同未到期解聘,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違法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的基礎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賠償金;屬于其他情形,不需要賠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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