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個人債務清償原則:合伙人可用分取收益清償個人債務,債權人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財產份額清償。法院執行時需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其他合伙人未購買或不同意轉讓,可辦理退伙結算或削減相應財產份額。退伙結算時,應按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扣減應賠償金額。未了結的事務待結算后處理。
法律分析
一、有限合伙人的個人債務應該怎么清償
1、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42條有關規定: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2、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二、有限合伙人的個人債務應該怎么清償的法律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結語
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第42條的規定,有限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清償:一是可以使用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進行清償;二是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在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財產份額時,應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合伙人未購買或不同意轉讓給他人,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辦理退伙結算或削減該合伙人財產份額的結算。退伙時,應根據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并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如退伙人對合伙企業造成損失需賠償,應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對于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需在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第四章 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三條 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四條 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第六章 債權申報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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