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營運證年審需要什么證件
1、經營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持法人身份證);
2、機動車行駛證正、副本;
3、機動車車輛登記證書;
4、機動車駕駛證正、副本;
5、從業人員資格證;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7、停車服務費;
8、《道路運輸證》正本、待理證;
9、二級維護卡;
10、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證。
貨車營運證年審步驟
1、營運證的年審流程并不復雜,車主先到交通運管部門綜合性能檢測站進行車輛綜合檢測,按期二級維護并蓋章;
2、保險單,營運證和行駛證到車籍地運管所填寫年審表留下以上資料原件和證件的復印件,運管所會開出營運證待理證,15天左右車主朋友就可以去運管所領取證了;
3、如果車主朋友們工作繁忙,不能及時辦理營運證的年審,可以交與提供該類服務的公司處理,不過車主在代辦營運證年審時一定要找正規的企業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駕駛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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