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以 合伙企業 承擔 債務 。 2.不足的部分,由普通 合伙人 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 (1) 連帶責任 。即所有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 債權人 償還,不管自己在 合伙協議 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 (2)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業的資金和合伙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 合伙企業法 》第38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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