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是否要承擔其他合伙人的個人債務?
合伙人以個人名義所為行為產生的債務與合伙和其他合伙人無關,不是合伙債務,而是合伙人個人債務,合伙人應以其個人的名義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承擔債務的財產應以合伙人個人的財產和他在合伙中享有的財產份額為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一)合伙人是否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應當負連帶責任;
對內則應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
協議未規定債務承坦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
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對內則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
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
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
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
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二)合伙人對合伙應共同負責。具體分析如下:
1、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應按照其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2、在對外關系上,對于合伙債務,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所謂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要求就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每個合伙人都負有用自己的全部財產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而不受各合伙人對合伙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償還了全部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債務數額,則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注意實踐中經常出現的3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合伙人之間事先約定了,合伙人退伙后不再承擔合伙期間的對外債務,那么合伙人實際退伙后,對于合伙期間的企業債務,還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需要。這樣的約定從法律角度來看,僅具有內部效力,不具有外部法律效力。也就是這種情況下,退伙的合伙人仍需對合伙期間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承擔責任后,可以再依據此前的內部約定向有關合伙人進行追償。
第二種情況:對于合伙人的個人債務,其余合伙人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嗎?
不需要。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僅限于合伙債務,而不是合伙人的個人債務。
第三種情況:對于合伙企業債務,企業財產清償完的剩余部分,債權人可以向單個合伙人要求清償嗎?
可以。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起訴時可以將全體合伙人都作為被告,也可以單獨起訴其中一人,并且同樣,也是不受合伙人之間內部約定的影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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