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被招用,也不得被介紹就業或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父母或監護人應保護未成年人的權利,不允許其非法被招用。特殊情況下,文藝、體育單位可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人員,但需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學校、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可組織不影響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教育實踐和職業技能培訓,不屬于使用童工。
法律分析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童工,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以下特殊情況不屬于使用童工:
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文藝、體育單位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的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文化、體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其他教育機構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于使用童工。
結語
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是社會的共同責任。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勞動。父母或監護人有責任保障他們的身心健康和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特殊情況下,文藝、體育單位可以招用專業文藝工作者和運動員,但需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并確保其身心健康和教育權益。學校和教育機構可以組織不影響安全和健康的教育實踐和職業技能培訓。讓我們共同努力,為未成年人創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八章 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15修正):第五章 職業教育和培訓 第五十一條 國家對從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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