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的區別。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人在經營過程中因合伙事項而引發的債務。合伙人個人債務:發生的債務的主體是合伙人,但是他的債務引起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項,而是個人的一些私事。
2、兩者的法律后果區別。合伙企業債務,如果合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會導致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合伙財產去履行債務,合伙財產不夠的,則用合伙人私人財產承擔。合伙人個人債務,則由合伙人個人財產承擔,在特殊情況下,合伙人可能會用自己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承擔。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
1、出資與合伙人資格
二者對于出資的要求差別不大,主要區別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財產份額轉讓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只用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無須經過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競業禁止與本企業交易
法律明確禁止普通合伙人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對于有限合伙人而言,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法律并不禁止其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除非合伙協議事先禁止,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企業債務承擔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合伙人喪失能力
普通合伙人在喪失償債能力時應當然退伙,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可能轉化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無論是喪失償債能力還是民事行為能力都無須退伙。
6、盈虧分配
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在法律規定上的區別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梢钥闯?,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范圍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梢钥闯?,法律允許有限合伙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梢钥闯?,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
根據《合伙企業法》規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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