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受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要起訴開發商的,買受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當事人要按照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來解決糾紛。一般來說,此類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買受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寫明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并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待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
一、開發商不肯退還定金怎么辦
首先,從當前的規定看,買受人交付定金后,跟商品房開發商就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達成一致,買受人不買房了,合同未訂立的,開發商就要退還定金給買受人。
其次,商品房開發商不肯退還定金的,買受人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進行處理。
具體而言,去法院起訴時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先準備起訴狀。寫明要求商品房開發商及時退還定金的訴求,同時要準備相應的證據。具體而言,可以收集整理以下的證據材料:
錄音或錄像。即雙方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談判情況,足以說明雙方是因為買賣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致,不是因為買受人主觀原因反悔買房。
提供證人。若是有其他人員一起參與談判,那么可以邀請其作證。
其他。比如當初談判時找了專業律師,十可以拿出《聘用律師合同》及律師事務所的開具發票等。
2、去法院提交訴狀。具體而言,可以去商品房開發商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3、起訴被受理立案。拿到立案受理書后,起訴人按其規定,等待開庭。
4、準時出庭應訴。按規定,起訴人到了開庭時間,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能會被撤訴處理。
二、怎樣了解土地使用權是否設定抵押
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購房人可以依法到房地產登記部門了解自己希望購買的房屋是否設定抵押,也可以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原件看是否有設定抵押的記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應條款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三條
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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