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構成本罪的,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具有三種情形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此三種情形為: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
事前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分子通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以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犯罪的共犯論處。對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實施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詐騙罪、搶奪罪等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計算機信息系統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構成犯罪已有規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定。
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解釋》,明知是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收購,數量達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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