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1)先得打一份結婚報告(基層部隊有些還要提前半年打戀愛報告)。內容很簡單,就說“我與XX從什么時候確立戀愛關系,經N年時間的自由戀愛,現感情成熟,準備組織家庭?!?,并在報告下面介紹一下雙方基本情況,比如出生年月、籍貫、所在單位、何時入伍等。(2)打了結婚報告后,到政工機關領一式兩份“申請結婚登記表”,填完之后,一級一級蓋公章,好像要蓋三四個吧。(3)政審函調。如果對方是地方人員,還得政審,一般以函調的形式開展。(4)開結婚介紹信?,F在學校是在善后辦開,有效期2個月。(5)如果是用學員證辦結婚,得由單位出具證明沒有發軍官證。(6)拍照片,2寸的那種彩色合影,共需3張。(7)帶上個人身份證件和結婚介紹信,還有照片,就可以去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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