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一)項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第(一)項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第(二)項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綜上所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數額在三千元到一萬元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額十萬元以上的,或實施該行為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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