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公章屬于違法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單純私用公章不構成犯罪行為,一般屬于民事侵權行為,但是如果私用公章,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則可能構成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需要的要件為:
1、侵犯的客體是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公司印章的行為;
3、主體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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