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產品質量法》會處于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第四十九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由地方質檢兩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認監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其指定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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