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非法行醫罪屬于《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摘取宮內節育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行醫致死的事實怎么認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求在刑事訴訟中必須查明案件事實。但知易行難,非法行醫致死事實的查明絕非易事。醫學領域對大多數法官來說,是一個陌生的專業領域,對非法行醫致死事實的查明,法官往往依賴于專業的司法鑒定。但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均可以獨立地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僅有對鑒定結論的知情權和補充鑒定、重新鑒定的申請權,無權自己決定啟動鑒定程序。
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不立案怎么處理?
經衛生監督機構處罰兩次以后再次行醫的黑診所且在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其確為非法行醫者,衛生監督機構應制作涉嫌非法行醫犯罪的調查報告及相關的案件移送資料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認為該案件涉嫌犯罪或者可能涉及其他部門的管轄權的,核實所調查的事實并提出移送的書面報告(報告必須載明案由、案件來源、案件受理時間、所了解的事實以及相關的證據、違法行為所觸犯的法律條款,應該移送的機關名稱),自行或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檢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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