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可以遷來遷去。一般沒有次數限制。但必須程序合法,且滿足條件。具體程序為,當事人向遷入地戶籍登記機關提交戶口本、身份證等材料,申請戶籍遷入,領取準遷證。然后攜帶準遷證、戶口本前往戶籍地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最后,攜帶遷出證,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戶籍登記。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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