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罹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因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罹患職業病導致職工死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而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為職工在工作期間出現意外傷害所購買的一種保險,用人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并與其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合同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在工傷賠償中,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死亡賠償金的責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的待遇和死亡賠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或者未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的待遇和死亡賠償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一)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二)未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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