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遭到家庭暴力的一方可以報警,之后訴訟離婚,將報警證明、證人證言、驗傷證明作為家暴的證據提交給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家暴方若是無過錯的,可以請求對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一、女方訴訟離婚怎么應對才能減少損失
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
其一,訴訟證據的準備;
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
對于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說,由于第一次訴訟,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案件,訴訟中心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比如,張男對其施暴后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如果劉女在張男每次毆打后,不報警、不驗傷、忍氣吞聲,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她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
一方起訴后,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東出資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折的開戶行、賬號,另一方股市的股東賬號,房屋產權證的復印件、貴重金銀首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像等。在必要時,甚至可以采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二、夫妻吵架,老公動手打老婆怎么辦
夫妻吵架,老公動手打老婆,處理方式如下:
1、理論上是違法的,輕傷屬于不告不理的民事侵權行為,而由于是夫妻,一般法院也不會處理,但是家庭暴力是離婚的法定條件之一,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2、嚴重的家庭暴力涉及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當事人可以報警,向法院提起自訴或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施暴者刑事責任:
(1)如果傷情較輕,由于輕傷是屬于自訴案件,所以,受害人只有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法院才審理及判決,可以追究丈夫的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
(2)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4)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1、當事人可以報警處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2、也可以協商離婚,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訴訟離婚。
一、家暴是否會被拘留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如果情節輕微,且得到受害者諒解的,一般不會拘留;
2、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由于家暴起訴離婚,需要收集下列家暴證據:
1、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各種照片;
2、能夠證明施暴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
3、鄰居朋友的證人證言;
4、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
5、受害者的醫院診治記錄或傷害鑒定結果;
6、顯示施暴方對受害方實施家庭暴力的各種錄像。
總而言之,夫妻吵架的行為一般并不屬于違法行為,但是如果男方有打女方的行為,就屬于違法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屬于家暴行為。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家暴的行為如果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則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三、構成家暴需要哪些證據
在所有婚姻的重大過錯中,家暴屬于最沒有文化最沒有涵養最粗暴的行為。家暴可能構成虐待罪、故意傷害罪等罪名,如果手段殘忍致人重傷,可能判處無期徒刑。遭遇家暴之后,一定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居委會、婦聯組織求助,以便保留書面證據,同時保留被打傷的照片,驗傷病例等證據等,子女、鄰居也可以出具證言。
下面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家庭暴力:
1、證人證言
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
如果這些人曾經親眼目睹過家庭暴力的發生,那么可以盡可能早的和他們做一些溝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師以調查筆錄的方式向證人進行取證。
2、報警記錄
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后,曾經報過警,那么警方那里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會在派出所對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別進行問話,并制作筆錄。
3、驗傷報告: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
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鑒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么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
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保存。
4、視聽資料:
(1)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么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或者是雙方在談到協議離婚或者是賠償事項時,對方在談論當中對施暴的行為并不否認的也可以做通話錄音。
(2)被對方毆打后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頻錄像資料的也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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