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銷售三無產品是屬于違法犯罪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三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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