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是合法的,可以直接離職。若不提前通知辭職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損失由勞動者承擔。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與非試用期解除合同的賠償方式不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時,賠償按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支付。單位解除試用期合同需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單位。相關法律依據包括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7條和第90條。勞動者違反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合同造成損失,需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一、試用期提前三天辭職可以直接走嗎
可以,勞動者提前三天辭職屬于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不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直接離職。如果不是提前3天通知辭職的,可能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其損失由勞動者承擔。
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必須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單位。
二、關于試用期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提前三天辭職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直接離職。如果不提前通知辭職可能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損失由勞動者承擔。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與非試用期一樣,除特殊情況外,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工作年限支付。若單位無正當理由單方辭退,需按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在試用期內,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責任在單位。以上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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