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褻罪怎么量刑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兒童,并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于同性之間。猥褻婦女,是指對婦女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性交行為。但是對男童的猥褻是可以包括奸淫行為的。
強制猥褻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婦女的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
根據刑法第237第3款的規定,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于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論兒童是否同意,也不論兒童是否進行了反抗,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猥褻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1、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當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
1、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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