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擔保人可以是妻子,夫妻之間可以擔保取保候審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也就是說,只要其配偶符合保證人的條件的,可以作為其擔保人。
其中,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人取保候審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請,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并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指的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一條
采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并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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