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會對涉案賬戶的銀行卡進行凍結,持卡人無法對銀行卡里的錢進行使用。
涉案賬戶是因為該銀行賬戶涉及辦案或司法需要,法院發函給銀行方面要求鎖定賬戶,銀行會按法院規定凍結該賬戶,涉案賬戶被凍結后建議配合公安調查,調查完成后,如無其他問題,賬戶就會予以解凍。
可以主動去刑警大隊配合調查,刑警確認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后由刑警隊解凍銀行卡,也可等待自動解凍。銀行卡被凍結期間警方不會取走你的存款。 公安機關在采取查封、凍結機制后,應當及時查清案件事實,在法定期限內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處理。經查明查封、凍結的財物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凍結。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1)公安局不可以直接凍結個人銀行賬戶;
(2)如因辦案或司法需要,公安局需報請法院凍結涉案相關銀行賬戶法院發函給銀行方面,銀行回復并簽字,按規定凍結該賬戶;
(3)一般凍結期限是六個月,根據需求可延期一次,一般延期為三到六個月;如涉嫌違法等,可對賬戶進行永久凍結。如果沒有其他原因解凍是很簡單,我們前往銀行卡的開戶行,出示身份證,向銀行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即可進行解凍操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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