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遷戶口是不需要對方同意的,只是需要戶籍地村委會或居委會以及派出所出具相關材料。男方不愿意拿出戶口本而導致戶口無法遷移,對此可用兩種方法解決:
1、確認戶口本確在男方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戶口本為雙方共有并且共用,男方不愿拿出來即可告對方侵權;
(1)寫個要求遷移報告,到原丈夫戶口所在派出所的領導或者他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
(2)寫個要求遷移報告,到原丈夫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反映情況;
(3)寫個要求遷移報告,到原丈夫戶口所在地縣、市級信訪局反映情況
2、另一方法是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遺失補辦。因戶口本老是沒法拿到,因此可確認其已遺失,在戶籍部門補發時將戶口順便遷出。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一、離婚遷戶口的程序是怎樣的?
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并開遷移證
8、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
二、離婚后女方的戶口怎么處理?
按照現有的我國國情,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后,女方會把戶口遷到男方家庭,那么,現在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一般有這4種處理方式,看看哪種最合適,就選擇哪一種。
1、遷回娘家;
2、自成一家,分戶后自己生活;
3、再婚后,把戶口遷到新的居住地;
4、留在原地,與男方同屬一個村子,但不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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